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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锡滨检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6195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路**里**楼**楼**门**号,住本市滨湖区**花园**号**室。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3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无锡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无锡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于2019年10月15日晚8时许,在本市滨湖区万科信成花园21-14 号博士园生发店门口,窃得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未拔车钥匙的黑色捷安特牌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2324 元。

窃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将上述所窃电动自行车藏匿于玉兰西花园83单元自行车车库,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已发还给被害人宋某某。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无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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