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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盗窃案)_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株石检一部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11997********,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县**镇,现住湖南省长沙县**镇**村**组**号,非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5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3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与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任何业务及经济来往。因为女朋友新房装修需要瓷砖,在发现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堆放在株洲市石峰区碧桂园麓府项目11栋和12栋之间的工地的瓷砖无人看守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于2020年6月9日晚叫来覃某某、黄某某等人为其搬运瓷砖,并以300元的运费聘请易某某驾驶其湘******货车将盗窃来的瓷砖运送至自己家中。此次盗窃型号为600mm*1200mm的欧神诺瓷砖36件(共计72片),型号300mm*600mm欧神诺墙砖241片。

2020年8月8日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以每人150元的价格请来覃某某、黄某某等人在上述地点为其搬运瓷砖,以300元运费请易某某驾驶其湘******货车将盗窃的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瓷砖运送至长沙县**的**栋**号房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朋友新房内。此次盗窃型号为600mm*1200mm欧神诺瓷砖27件(共计54片),400mm*800mm欧神诺瓷砖38件(共计228片)。经物价鉴定,上述两次被盗欧神诺瓷砖共计价值12845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退回了所盗窃的瓷砖,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搜查证、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到案经过、失窃报告、声明书、工程专用送货单、户籍信息、谅解书、悔过书等书证物证;

2、证人曾某某、覃某某、易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汤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对案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6、物价鉴定意见书;

7、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积极退赃、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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