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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盗窃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昌吉市院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25196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系奇台**小学教师,户籍所在地及出生地新疆奇台县,现住新疆第六师奇台垦区奇台县**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昌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该避取保候审。同年10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2月5日至2020年1月5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1月21日至2019年12月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11日21时左右,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与朱某某在新疆昌吉市中山路新汇嘉商场二楼卡洛琳店内朱某某掩护,杨某某将一件银色无袖卡洛琳牌上衣盗走放入朱某某提的手提袋内,朱某某先走;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留在店内利用试穿衣服的方式再次将一件蓝色卡洛琳牌上衣盗走。经昌吉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蓝色卡洛琳牌上衣价值1246元人民币、银色无袖卡洛琳牌上衣价值767元人民币,被盗衣物总价值2013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案发后已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不起诉人杨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昌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昌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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