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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盗窃案)_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锦检一部刑不诉〔2020〕19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2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营山县**乡******现住址成都市青羊区****号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凌晨0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骑电动自行车路过成都市锦江区上沙河铺街路边时,将被害人郝某某停放在该处一辆黄绿色光阳牌摩托车(经鉴定,该辆摩托车价值2661元)搬到自己骑行的电动自行车上逃离现场。同年7月20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成都市青羊区**路**号附**号被挡获。被盗摩托车已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已对被害人郝某某进行经济补偿,并已获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获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114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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