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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盗窃案)_德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德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杨**,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81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暂住德江县**镇。无违法犯罪记录。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德江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4月2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1日9时26分,被不起诉人杨**到德江县泉口镇邮政快递店领取快递时,趁店主雷**不注意将雷**放在快递店里桌子上的一部OPPO R17手机盗走。经德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其价值为人民币2699元。案发后,杨**已将手机退还给雷**并额外给予经济补偿,得到雷**书面谅解。

本院认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退赔赃物得到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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