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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邕检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5231983********,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丹凤县**镇**社区**委**号,现暂住广西南宁市邕宁区**栋**号房。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3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邕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邕宁分局执行逮捕。同年7月17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梁瑞迎,广西佳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邕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南宁市邕宁区蒲庙镇龙祥路大唐盛世一期北门“****”店内,将店售货员陆某某放置在蔬菜架上的一台华为Nova手机及手机壳内放置的100元人民币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案发时价值人民币2023元。案发后,侦查机关已将被盗手机及现金100元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得到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造成危害结果不大,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得到被害人谅解,并有全部退赃、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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