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11957********,汉族,初中文化,企业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镇**委**圩**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至2020年8月期间,杨某某伙同陆某某在其经营的常州**印染有限公司内,通过陆德甫私自调解常州**热能有限公司安装在该公司内的蒸汽流量表的方式,盗用常州**热能有限公司蒸汽,双方估算盗窃蒸汽60吨。经常州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蒸汽价值人民币11040元。案发后杨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且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州市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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