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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盗窃案)_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一部刑不诉〔2020〕9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402021962********,汉族,高中文化,常州**医院保洁员,暂住常州市**老楼**楼**室(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街**园**区**号)。2020年9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9月5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本市天宁区永宁北路2号武进人民医院大门口,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被害人徐某某的汉堡王外卖一份,价值人民币87.9元。

2、2020年9月7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本市天宁区永宁北路2号武进人民医院大门口,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被害人奚某某的肯德基外卖一份,价值人民币40元。

3、2020年9月7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本市天宁区局前街185号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3号楼大厅,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被害人赵某某的小菜园新徽菜外卖一份,价值人民币119元。

4、2020年9月8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本市天宁区永宁北路2号武进人民医院大门口,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被害人王某某的大娘水饺外卖一份,价值人民币27.5元。

5、2020年9月9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本市天宁区局前街185号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3号楼大厅,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被害人张某甲的“7+7”外卖一份,价值人民币59.84元。

6、2020年9月10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本市天宁区局前街185号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3号楼大厅,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被害人张某乙的“华莱士”外卖一份,价值人民币19.58元。窃后,被当场抓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查获的“华莱士”外卖物证照片;

2.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3.被害人徐某某、奚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提取的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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