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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潍城检部一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52年**月**日,身份证号码:370723195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潍坊市**物业**小区保安,户籍居住地:山东省寿光市**镇**庄村**号,现居住地:潍坊市潍城区**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6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1日被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侦查机关认定:

2020年5月14日,位于潍坊市潍城区**路的**汽车服务中心的员工在维修车辆时,将一辆宝马牌530Li轿车的消音器一套、水箱下盖板一个、前防撞梁一个、后防撞梁一个拆下,放在该汽修店门外的空地上。当日11时许,杨某某趁店外无人之际,将上述物品盗走,并指使其妻郝某某于当日将盗得的物品运至废品收购点销赃,非法获利90元。后经价格鉴定,被盗的宝马牌轿车消音器等物品共计价值4695元。

本院认为,根据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郝某某的证言及现场情况等证据,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不具有盗窃故意,不构成盗窃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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