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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旺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四川省旺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旺检一部刑不诉〔2021〕Z1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272001********,藏族,大专文化,无业,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小金县人,住四川省广元市旺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4日被旺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旺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1月28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与丈夫崔某某及(公婆)李某某一起到旺某某东河镇新华街鑫钰珠宝店(中国黄金店)欲将黄金手镯更换为黄金手链,鑫钰珠宝店导购因疏忽而未将前期为杨某某试戴在左手标价为7428元人民币的黄金手链取下。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换购完毕后在收银台登记时发现该手链未取下,便采用遮掩的方式故意将黄金手链带出店外。鑫钰珠宝店员工发现后多次打电话向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询问、索要,杨某某拒不承认。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公婆李某某将该黄金手链藏在房后的杂草堆中。2021年3月1日,旺某某公安局东河派出所将该黄金手链发还给被害人。经旺某某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黄金手链价值人民币2271.73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退还了赃物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矛盾得到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同时,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元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旺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旺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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