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城检公诉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52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镇**村**号,住嘉峪关市**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峪关市公安局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9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嘉峪关市东方百盛北侧“**店”内,盗得被害人丁某某价值人民币3400元的iPhoneX手机一部。破案后,被盗物品被追回。
同年2月21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嘉峪关市**小区**号楼**单元**号被嘉峪关市公安局长城分局新华路派出所民警抓获。
2020年3月18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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