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开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30200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暂住南通市开发区**小区**幢**室(户籍地为陕西省淳化县**镇**村**号)。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间,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多次伙同梁某某、王某某、周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至南通市开发区江海路东西段北侧被害人顾某某西瓜棚内盗窃西瓜24个,分述如下:
1.2020年5月初的一天晚上,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伙同梁某某、王某某、周某某至南通市开发区江海路东西段北侧被害人顾某某西瓜大棚内盗窃西瓜6个。
2.2020年5月8日晚上,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伙同王某某至南通市开发区江海路东西段北侧被害人顾某某西瓜大棚内盗窃西瓜10个。
3.2020年5月9日晚上,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伙同梁某某至南通市开发区江海路东西段北侧被害人顾某某西瓜大棚内盗窃西瓜8个。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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