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71978********,汉族,户籍地: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镇**村**号,暂住地:北京市昌平区**村出租房。因涉嫌盗窃罪,经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决定,于2018年12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于2018年**月**日**时许,在昌平区**快递分公司**分部,盗窃张某某(男,32岁)快递包裹一个,内有Columbia牌男款羽绒服三件,经鉴定,被盗羽绒服价值人民币5037元。
2019年12月29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家属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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