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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东检三部刑不诉〔2020〕14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26199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密山市牡丹江农垦社区**委**组**号楼**单元**室,现住北京市东城区**胡同**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法律帮助律师王文辉,北京境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5日至3月28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先后在本市东城区后鼓楼苑胡同北口快递存放点,盗窃被害人王某乙、赵某某、王某丙三人快递,内有衣物、手镯、球鞋等物品,上述赃物价值共计人民币一千余元。2020 年4月13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被抓获。赃物未起获。2020年4月18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家属代为赔付三名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对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行为,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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