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丹检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丹寨县,住扬武镇上堡村一组28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丹寨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9日被丹寨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辩护人:无。
本案由丹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李某某在长青村岩寨路口与杨某某因车辆打喇叭问题发生口角,后杨某某驾驶摩托车到丹寨县小朗村岔路口处理论,理论过程中杨某某的朋友吴某某来到事发地,杨某某、吴某某动手殴打李某某,导致李某某右肩部损伤出现关节脱位,右肩肩胛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2020年7月27日,经丹寨县公安局扬武派出所调解,杨某某、吴某某已赔偿李某某并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轻情节,被不起诉人积极赔偿受害人,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丹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