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龙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文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031997********,汉族,福建省漳州市龙某某人,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某某**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盗窃罪,经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批准,于2020年4月2日被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3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蓝田经济开发区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7日晚上,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漳州市龙某某漳华苑路口使用螺丝刀、剪线钳等工具撬开福建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一部共享电动车的电池盖,盗走一粒雷锂斯(电池编号:98103)电池准备用于更换自己的电动车电池。后因电池型号、大小不适而无法替换,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遂将所盗窃的电池丢弃于龙某某蓝田镇小港路靠近吉马汽车城公交站台后面的人行道上。被盗电池经漳州市龙某某发展和改革局进行价格认定,价格为人民币3682.00元。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主动退赔,已取得被害单位福建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又积极向被害人退赔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漳州市龙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漳州市龙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