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民检刑诉刑不诉〔2016〕2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61987********,汉族,本科文化,**乡中心幼儿园老师,住民权县**乡**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6月4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6月2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22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民权县城关镇“恒嘉世锦”小区楼下“好孩子”婴幼儿用品店内购物时将被害人石某某放在收银台上的一部苹果6手机盗走,后被公安查获退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为227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做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二0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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