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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二部刑不诉〔2020〕Z45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000200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镇**街**号。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8月18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与梁某某(另案处理)密谋盗窃被害人郭某某的财物并踩点。2020年07月11日0时许,被不起诉杨某某窜到本市香洲区湾仔桂园村南湾幼儿园旁的**麻将馆打麻将,趁被害人郭某某结账之机,将其放在麻将桌上的一部华为手机(无法估价)盗走。随后梁某某将中山市港口镇美宜家和民新百货两家店铺的收款码发给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用被害人郭某某的手机微信进行扫码付款人民币8000元,然后梁某某分别在这两家店铺内将通过被害人郭某某手机微信支付方式套取的8000元取走。事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分得5000元,梁某某分得3000元。

2020年8月18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被抓获归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并已赔偿被害人郭某某人民币8000元,得到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郭某某陈述;3.证人梁某某、廖某某、罗某某证言;4.书证;5.视听资料;6.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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