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沿检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819**********,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住沿河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沿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沿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8日19时许,沿河县**镇**村**组村民杨某某,在甘溪镇心连心购买广场购买物品的过程中将陶某山放置在冰柜当中的小米手机盗走,经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沿价认字【2020】93号}关于对被盗财物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陶安山被盗的手机价值2189元。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罚;退还被害人手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沿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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