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检公诉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6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县,住*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合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合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3月29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伙同王某某(已判决)、王某甲(在逃,具体姓名不详)预谋盗窃羊只卖钱花。由王某某驾驶一辆黑色假牌照**轿车拉载杨某某、王某甲窜至合水县**镇**村境内。次日凌晨1时许,三人锁定*咀组师某某家窑洞内圈养羊只为盗窃目标。由王某某在车上望风,杨某某、王某甲实施盗窃。杨某某、王某甲持一撬杠将圈羊窑洞门上挂锁破坏,把圈内10只白色山羊赶出至距羊圈约50米处,被师某某发现。杨某某、王某甲丢弃羊只,逃离现场。经市场交易员麻某某、李某某议价,师某某家被盗10只羊价值4450元。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合水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