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麻检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51986********,布依族,中专文化,职业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麻江县,住贵州省麻江县**镇**村**组,因涉嫌盗伐林某某罪,经麻江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8日被麻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江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盗伐林某某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6月3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6月30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5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为获取经济来源,明知是他人权属山林,在未经被害人徐某某(山主杨某甲之妻)的允许及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盗伐徐某某户位于对门坡(小地名)处山林林某某,并将盗伐所得林某某售卖他人,获取非法收入约500余元。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盗伐徐某某对门坡(小地名)林某某的活立木蓄积共8.3614立方米。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案发后,及时的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将自己盗伐的木材要回并归还被害人,并取得了原谅,于2014年9月6日与被害人签署了偿还协议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麻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麻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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