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翁检一部刑不诉〔2020〕Z5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9196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住广东省**官渡镇**村**组**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经翁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3日被刑事拘留;经翁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10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谎称已经得山主同意,与邓某某、杨某华商量共同砍伐翁某某官渡镇**村“***”山上的零星桉树,卖木所得款项三人平分。2020年1月11日、12日,杨某某与邓某某、杨某华携带油锯、柴刀等工具去到 “***”山(山主刘某某,山林承包人给黄某某、陈某某),在山上砍伐部分桉树。2020年1月12日,杨某某联系拖拉机手肖某某,雇请拖拉机装运桉树。当日14时许,杨某某等人准备将盗伐的桉树木运走时被陈某某等人发现,后报警处理。经翁某某调查规划与资源资产评估中心林业工程师鉴定:采伐林木林班是官渡镇**村第I林班、003、004小班。经翁某某林业局工作人员鉴定:存放在涉案拖拉机上的木材树种为桉树,共计415条,折合立木蓄积9.6462立方米。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及刑事和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韶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翁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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