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9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农民,户籍地及住址巨鹿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2月19日被巨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3月23日被执行逮捕。同年1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巨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杨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8月21日提起公诉,11月14日开庭审理,11月22日撤回起诉。
巨鹿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9月12日至2018年11月23日期间,杨某某在明知是注水猪肉的情况下,从巨鹿县**屠宰有限公司购买注水猪肉共计1142640元,并全部销售。
经本院审查、退回补充侦查、提起公诉,本院认为,现有证据指控杨某某明知采购的是注水猪肉而予以销售的证据不足,其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事实不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五十九条的规定,经本院检委会研究,决定对杨某某存疑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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