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鹤检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71696********,侗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乡**村**组,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小区**栋**房。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2016年3月16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日经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1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17年3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0日补查重报。
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1月以来,许某某未经海关、相关部门批准,将无报关单、无检验检疫证书、无国家有关批文的油菜籽2091.32吨从中越边境偷运过境销售给犯罪嫌疑人杨某某、黄某某,将460吨油菜籽销售给张某某,由广西凭祥通过火车货运到怀化西货场,后流入怀化粮油市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杨某某销售的油菜籽系伪劣产品,经补充侦查,仍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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