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检刑不诉〔2021〕6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88********,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路**号**大厦**层,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小区**巷**栋**,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11月4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2月9日取保候审。
辩护人胡润杰,广东禾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系深圳市**投资贸易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人,该公司经营场所位于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路**号**楼。为销售牦牛肉干,杨某某在淘宝网天猫平台注册了“**专卖店”,因难以获利,从2018年10月10日起,杨某某开始在上述淘宝网店销售以猪肉干冒充的风干牦牛肉干。经统计,“**专卖店”从2018年10月10日至2018年11月13日共销售人民币76697.06元以猪肉干冒充的风干牦牛肉干。
2018年11月13日,龙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对上述地点进行检查,发现深圳市**投资贸易有限公司员工正使用风干猪肉分装成风干牦牛肉,现场扣押了切肉机一台、电子称四台、封口机一台、包装袋300个、麻辣味猪肉风干30袋、香辣味猪肉风干67袋、麻辣味风干牦牛肉168g145包、麻辣味风干牦牛肉250g186包、香辣味风干牦牛肉168g364包、香辣味风干牦牛肉250g222包、麻辣味风干牦牛肉(半成品)10公斤、香辣味风干牦牛肉(半成品)12公斤。经鉴定,扣押的规格为168g的麻辣味、香辣味风干牦牛肉、规格为250g的麻辣味、香辣味风干牦牛肉、麻辣味猪肉风干、香辣味猪肉风干均检出猪DNA成分。现场扣押的成品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共价值人民币47881.24元。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退回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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