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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玩忽职守案)(公开版)_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玩忽职守案)

澄城县院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51960********,澄城县王某某石家洼村四组人,2005年3月29日至今担任澄城县王某某司法所所长,2019年6月3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2020 年5月26日被本院依法监视居住。

本案由渭南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5月27日指定澄城县人民检察院进行初查,城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6月3日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决定立案侦查,2020年5月28日本院第三检察部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身为王某某司法所所长,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系王某某进行社区矫正的直接责任人,罪犯王某某在2018年4月24日至2019年10月23日社区矫正期间,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对其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没有进行走访调查,对矫正人员参加学习,社区服务流于形式,仅在每月26号学习2小时以及组织进行了社区服务2次,完全不符合矫正标准和要求,且在王某某超时限离开居住地时,未向行政机关报告,以至于对王某某的思想动态、现实表现、活动范围掌握不清,导致罪犯王某某多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辖区到西安、上海、宝鸡等地,社区矫正期间,2019年2月21日至2019年2月26日在西安市因协助组织卖淫罪,被西安市碑林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

综上,**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社区矫正监督时,不认真履行职责,涉嫌玩忽职守罪,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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