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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滥用职权案)_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民检公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51年****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21951********,汉族,大学文化,原任甘肃省****处处长,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住兰州市城关**号楼**单元**室。2014年6月29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威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滥用职权、受贿罪,于2014年10月22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2015年1月4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部门于2014年11月25日、2015年6月29日两次补查重报,2014年12月23日、2015年7月27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15年8月13日本院以滥用职权罪提起公诉,法庭审理期间,民勤县人民法院向本院下达了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的函。2019年9月16日民勤县人民法院认为本案证据不足,建议本院撤回起诉,本院于 2020年3月5日撤回起诉,2020年3月16日民勤县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本院撤回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10月28日,在甘肃省人民政府对甘肃省环县沙井子矿区探矿权进行市场化配置过程中,时任甘肃省**厅**处**的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违反《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以执行省政府会议精神为由,严重不负责任,将甘肃省环县沙井子煤矿探矿权招拍挂事宜列入厅长办公会议题,提交由时任甘肃省**厅**马某某(另案处理)主持召开的厅长办公会,会议决定由甘肃省国土资源厅以拍卖方式,出让勘查区块面积达386.47平方公里的甘肃省环县沙井子煤矿探矿权,后致使沙井子煤矿探矿权以2900万元的价格拍卖。西安**有限公司取得该探矿权后,采取股权转让方式变相倒卖,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4.79亿元,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经本院审查并要求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本院仍然认为侦查部门认定杨某某滥用职权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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