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黔县检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3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23193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住贵州省黔西县**办事处**社区**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黔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黔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为将已故妻子安葬于其享有使用权的黔西县**镇**村**组“**山”林地内,于2020年1月13日,在未办理砍伐证的情况下,安排其女婿陈某某、吴某某砍伐林地内其指定范围内的林木。2020年1月17日,陈某某、吴某某使用油锯砍伐了“**山”内杉树、马尾松、华山松共计44株,经鉴定,立木蓄积为15.2505立方米。
案发后,杨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而在家中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完成了案发地1亩地的补植复绿。
本院认为,杨某某在未办理砍伐证的情况下,安排他人砍伐其享有使用权的“**山”林地内指定范围内的杉树、马尾松、华山松共计44株,立木蓄积达15.2505立方米,其行为破坏了环境资源保护,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形式责任。鉴于杨某某系为安葬已故妻子而在其享有使用权的祖坟地安排他人砍伐林木,其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已及时完成补植复绿。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以犯罪情节轻微对杨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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