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恩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14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21968********,苗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湖北省利川市,住湖北省利川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恩施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恩施市森林公安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9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以60元每株的价格购买解某某(林权证登记的林木所有人为解某某岳父熊某某)山林中的杉树21株,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杨某某将其购买的杉树砍伐。经检验,解某某砍伐的杉树立木蓄积为12.5428立方米。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愿意认罪认罚、已补植复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由恩施市森林公安局对杨某某给予行政处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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