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修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11977********,汉族,高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修武县,住修武县**乡**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修武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修武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份,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他人将修武县**镇**村张某某、薛某某等人种植的63棵泡桐树购买后伐倒卖掉。经鉴定,所伐63棵泡桐树立木蓄积为12.2829立方米。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修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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