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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滥伐林木案)_黄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黄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黄检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曾用名**苗名**,男,197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21976********,苗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黄平县,住黄平县******。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黄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被黄平县森林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因拉电线至黄平尖山坡庭智养殖场,线路要经过潘某某、吴某某二人的山林,需砍伐山中林木,杨某某征得二人同意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该二人位于黄平县**镇**村“**”山林中的马尾松林木51株、立木蓄积11.4005立方米。案发后,经森林公安局口头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砍伐马尾松林木的行为,且主动补植树木。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补植复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黄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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