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山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51975********,壮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现住广东省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号。2020年8月19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现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只办理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福堂镇荣丽村委会华丽村“大劣”山场4亩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便雇请工人将其自留山“大劣”山场的全部林木采伐完毕。经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林业局工程师鉴定,福堂镇荣丽村委会华丽村“大劣”山场采伐面积共10.6亩,其中4亩为有证采伐,6.6亩为无证采伐。其中,超证采伐杉木蓄积17.8151m3,共出材12.8m3;超证采伐马尾松蓄积9.57m3,共出材7.4m3;超证采伐硬阔蓄积5.5011.0m3,共出材3.1m3。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超证采伐林木总蓄积为32.8862m3,总出材积23.3m3。经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经济发展促进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滥伐的林木价格为人民币1362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因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无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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