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天柱检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性别:男性,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71952********,侗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天柱县,住天柱县凤城**新区**路**栋**单元**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天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4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柱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6月至07月份,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自家位于天柱县坪地镇八界村永红组“雄马卧”(地名,音译)的林木砍伐用于修建房屋。经天柱县林业局林业技术员依法鉴定,杨某某在天柱县坪地镇八界村“雄马卧”滥伐林木的木材材积为32.9449立方米,折合活立木蓄积为48.2355立方米。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于2019年12月2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以上犯罪事实的证据有现场查获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鉴于其滥伐林木是为了修建住房,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与公安机关签订了刑事案件生态补偿协议,自愿补植林木,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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