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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区检第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01197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玉州**镇**村**号。曾因犯盗伐林木罪于2014年1月20日被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5年6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6月8日被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刑事拘留,因其患严重疾病,同日玉林市看守所不予收押,当日被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6日到期解除取保候审,于同年12月18日被玉林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因其患严重疾病,2020年2月5日玉林市看守所不予收押,同日被玉林市森林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4月14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次日由玉林市公安局大塘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林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1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应牟某某等人的邀请,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了玉州区**街道**村**岭的速生桉林木11株,并雇请车辆将所砍伐的林木运到**街道**村的木材加工厂销售,获利6690元人民币。经玉林市林业勘测设计院鉴定,被采伐林木范围面积为0.03公顷,树种为巨尾桉,被采伐林木总株数为11株,总蓄积量为11.8立方米,总出材量为10.4立方米。

另查明,2018年6月8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自动到玉林市森林公安局玉州分局投案,并如实交代了其滥伐林木的事实。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已出资购买树苗积极植树造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 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 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并有自首,认罪认罚,补种林木、植树造林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暂扣在案的违法所得 6690元人民币,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9日

附件:

1.本案案卷贰册,存于本院。

2.杨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 6690元人民币,暂扣于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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