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远检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5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远县,现住镇远县**镇**社区**组,于2020年5月27日被镇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贵HL****普通二轮摩托车(使用性质:非运营),于21时04分在五甘线51公里800米(国道)处被镇远县交警大队查获。现场对其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28mg/100mL,经鉴定,杨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19.98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镇远县人民检察院申诉。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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