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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涉嫌诈骗案)_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微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982196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山东省新泰市人,住泰安市新泰市**街道**路**号。2019年8月3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微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微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微山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底,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以给梁某某的女儿刘某某排济南市供电公司带编制的工作为由,骗取梁某某36万元钱,双方签订了协议书后,杨某某一直未给刘某某排工作。经梁某某催促,杨某某谎称还可以给安排济南市第十三中学的工作,但之后也一直未安排,并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退还钱款。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微山县公安局认定的杨某某涉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如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可以要求本院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济宁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微山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微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微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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