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231975********,汉族,初中文化,平罗大地循环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电石分公司**,户籍地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现住宁夏平罗县**镇**小区**室。2019年7月4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平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8日经本院审查不批准逮捕,同日由平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7日被平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之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卷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分别于2020年8月17日、10月3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1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0月17日延长审查期限十五日。
平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9年10月22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平罗县城关镇西花园附近一酒吧内,以违反还款规定为由,用手扇被害人马某某两个耳光,并让马某某将35000元的借条撤回,重新签订80000元的借条,马某某出于杨某某的胁迫,无奈给杨某某打了80000元的借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平罗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中现有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且合理怀疑无法排除,无法证实杨某某主观上以非法占有目的,采取威胁、胁迫手段迫使马某某签订8万元欠条。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嘴山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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