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刑刑不诉〔2019〕9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湖南省石门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7********1051,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石门县**街道***居委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7月31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8日经本院决定,由石门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4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湘******号小型轿车,自石门县宝峰街道月亮山居委会往石门县公园壹号小区方向行驶,当晚20时许,行驶至石门县**路段,被在此执勤的石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测试仪结果为119.3mg/100ml;经常德市津市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杨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15.7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杨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悔罪表现,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9月2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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