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唐丰检一部刑不诉〔2021〕Z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21979********,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镇**期**栋**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1日被丰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起亚”牌冀******号小型轿车,沿丰南一大街由西向东行驶时,被丰南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提取杨某某血液送唐山市宏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果为102.45mg/100ml,系醉酒。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人员电子档案、到案经过等;

证人王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唐山宏基司法鉴定中心血液酒精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