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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敲诈勒索案)_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翁检一部刑不诉〔2020〕Z5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无党派。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现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镇**村**组,无前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5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8日,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同日由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翁牛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1月20日退回翁牛特旗公安局补充侦查,翁牛特旗公安局补查后于2020年12月18日重新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中午,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同崔某某均在同村的村民家吃饭,13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通过手机网络监控查看自己家的羊是否下羔子,发现崔某某在他家,就赶紧回家,其到家后通过窗户发现崔某某和他的妻子刘某某在他家的东屋炕上发生性关系,便推门冲进屋内,崔某某、刘某某二人看见其进屋就开始穿衣服,等到二人穿完衣服,崔某某就主动同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说看这事怎么办,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拿出手机给110打电话要报警,崔某某便抢手机,说要私了,用钱解决,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说要五万,崔某某答应后回家拿来两万元现金,后又给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打了欠条,欠款的内容为:今有崔某某叁万,如有信息外漏一分不付,一年一万,欠款人崔某某。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杨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赤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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