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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开检公诉刑不诉〔2019〕4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41975********,回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住通辽市开鲁县****小区,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2月16日被开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3月1日被开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开鲁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01月27日,贾某某以其本人所有的位于开鲁县****村老村部的房屋做抵押,向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借款三万元,因该宅基地不能设定抵押他项权,遂贾某某与杨某某约定签订虚假的房屋买卖合同。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与孙某某此前有债权债务关系,2018年4月,杨某某在明知自己没有****村老村部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下,将该房屋以八万元的价格抵债给孙某某,并与孙某某签订了该房屋买卖合同。后孙某某欲将该房屋推倒翻盖遭到贾某某阻拦,2018年4月至6月期间,孙某某在征得杨某某同意后先后三次雇佣铲车将该房屋推倒。经开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毁房屋价格为人民币73386.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开鲁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开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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