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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检一部刑不诉〔2020〕45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 3213221986********,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暂住常熟市**街道**苑**幢**室(户籍地为江苏省沭阳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11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经该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3日经本院决定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3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份,被害人曾某某将其位于常熟市**街道**路**城**幢**室委托给钟某某装修,后钟某某将该房屋装修事宜转委托给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因前期装修质量与价款问题,杨某某与钟某某发生争执,钟某某未全部支付装修款。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为向钟某某讨要装修款,于2018年11月20日左右某日,至上述在装房屋,将美缝剂、胶水涂抹至装修门锁表面、填塞至锁芯,致锁芯内美缝剂、胶水凝固后无法完全清除,该把装修门锁被损坏。2018年12月上旬或中旬某日,杨某某又至该处,向已被损坏的装修门锁继续涂抹并填塞美缝剂、胶水。

2019年1月9日,被害人曾某某将被损坏的装修门锁予以更换。次日上午,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再至该处,采用向锁芯填塞美缝剂、滴502 胶、在门锁上粘贴硬币、门缝里粘贴牙签等手段,将更换后的价值人民币821.70元的鹿客牌智能门锁损坏。

2019年1月10日16时许,经常熟市公安局东南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至东南派出所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了主要事实。

2019年1月14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曾某某人民币1800元,曾某某对杨某某表示谅解。2020年7月29日,杨某某出具书面说明,放弃向钟某某讨要上述剩余装修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鹿客牌智能门锁1把(系照片);

2.人口基本信息、锁具包装盒、微信截图等书证;

3.证人钟某某、朱某某、付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

5.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常熟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行为未达到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追诉标准,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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