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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山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02196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街**号,现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小区**号楼**单元**室,退休工人。2018年12月11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山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山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侦查机关移送起诉意见书认定的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因大运高速576KM+500米处(山阴**村大河沟地)的树木长的太高挡住了杨某某的广告牌。2018年10月1日杨某某花钱雇人将广告牌下的树木从中间锯断。经应县鑫杰林业技术培训服务中心鉴定,毁坏柳树11株、毁坏高速路百米林带景观树新疆杨106株,毁坏各类树木立木蓄积共计18.9544立方米,各类树木拟按近年园林绿化市场综合造价计算,共计损毁树木价值115700元。杨某某于2019年11月19日向山阴县公安局提出重新鉴定申请。2019年12月2日经朔州市三北农林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鉴定,被杨某某毁坏的林地地类为乔木林地,权属集体,树种为杨树和柳树,数量为99株。通过现场勘验山阴县二广高速576KM+480N西侧树木杨树和柳树树高6-7米,树冠被砍2-3米,平均胸径19厘米,树冠虽然受到伤害,但是仍有恢复的可能。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1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因其在大运高速576KM+500M处(山阴陆庄村大河沟地)擎天柱广告牌被周围树木遮挡,在未经依法批准的情况下,擅自雇人将广告牌周围的树木进行过度修枝,致使林木受到毁坏。2018年12月1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主动投案。经朔州市三北农林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鉴定,被毁坏的杨树99株,树冠被砍2-3米,平均胸径19厘米,树冠虽然受到伤害,但是仍有恢复的可能。2020年7月13日,经实地查看,被过度修枝的杨树未枯死,树干生长正常,树冠已基本恢复。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杨某某不起诉。

山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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