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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秦检诉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身份证号码320105195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园**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沟**号)。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物业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因工作问题与该公司经理被害人周某某发生矛盾,后其分别于2019年7月23日、7月29日、8月2日,三次使用钥匙故意划伤被害人周某某停放于南京市秦淮区**路**号秦淮**中心地下停车场的苏A5****奥迪轿车,造成该车损失价值人民币6160元。

    2019年10月22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14500元,并得到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谅解书、汽车维修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3.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阳光智恒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报告等。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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