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桃检一部刑不诉〔2020〕10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绰号木某某、小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6196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住桃源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桃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月9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桃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2月12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桃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8月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9月5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10月5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
桃源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01月06日凌晨,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等人得知有人在沅江河道**镇**村河段采挖河砂,以堤防安全为由,邀集多人窜至刘某某等人所有的江苏常州籍“**号”工程船上,先将守船人文某某打伤,然后将船上玻璃、空调等设备砸坏,并放火烧毁船上的发电机组。经桃源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损失价值人民币1615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桃源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桃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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