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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罪案)_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沧运检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汉族,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09031988********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现住址:沧州市运河区,工作单位: 沧州市中心医院,职业:务工,政治面貌:群众。2020年5月2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9日被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河北省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09日11时许,在沧州市运河区御景狮城小区北门附近,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与被害人赵某某因错车发生争执,赵某某打了杨某某一巴掌,杨某某打了赵某某脸部鼻子一拳,致赵某某鼻子受伤。赵某某的伤情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2020年5月22日, 杨某某与被害人赵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受害人谅解,赵某某不再追究杨某某的任何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系初犯、偶犯,该案的起因系民间纠纷引起的,杨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运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运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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