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8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1197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住定西市安定区凤翔镇***村**社**号。无前科。因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5日被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9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和朱某、安某、杨某甲四人在定西市安定区凤翔镇***村杨某某家中喝酒,期间朱某和杨某某二人在杨某某家的厨房内因琐事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杨某某拿起放在厨房里的菜刀抡向朱某,朱某伸左手挡菜刀时其左手小拇指被杨某某手中的菜刀砍断。经定西市安定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朱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杨某某赔偿被害人朱某的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并取得朱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对被害人进行了民事赔偿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定西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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