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_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8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1197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住定西市安定区凤翔镇***村**社**号无前科。因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5日被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9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和朱某、安某、杨某甲四人在定西市安定区凤翔镇***村杨某某家中喝酒,期间朱某和杨某某二人在杨某某家的厨房内因琐事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杨某某拿起放在厨房里的菜刀抡向朱某,朱某伸左手挡菜刀时其左手小拇指被杨某某手中的菜刀砍断。经定西市安定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朱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杨某某赔偿被害人朱某的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并取得朱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对被害人进行了民事赔偿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定西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30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