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628199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礼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8日被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7年7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1月9日至2月7日、自2020年3月20日至4月16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2月26日至2020年1月9日、自2020年3月8日至3月22日)。
本院经审查后认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于2019年8月13日至14日间,接受“鬼哥”(微信名,QQ名为“鬼见愁”)的指派,按照陈某某(另案处理)的委托前往被害人李某某居住地:北京市东城区**小区**号楼**室,在上述小区、楼宇及1703室门外进行拍照、录像,并将上述影像材料通过“鬼哥”发送给陈某某,以完成此前陈某某与“鬼哥”商定的对被害人李某某进行人身伤害的先期行为,从中获利人民币100元。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于2019年8月27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身犯罪行为,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在案扣押的涉案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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