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不诉〔2020〕12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靖远县,住靖远县**镇**村**社**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20日补查重报。
靖远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5月,靖远县东湾镇银三角原**炉具厂负责人杨某甲要在炉具厂旧址成立清洁煤炭储运中心,因炉具厂和原靖远**住宅小区相连,且共用一个出入口,小区住户认为煤炭储运中心的运营会影响他们的生活,故筹划在小区出入口修建大门,以阻止运煤车辆出入。2018年7月8日,**小区住户李某某、刘某某等人在小区出入口施工安装大门,杨某甲得知此消息后,便组织在靖远的甘肃**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员工及亲友杨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等人,先后前往七分厂小区阻拦住户修建大门,在阻拦的过程中双方发生冲突并厮打,厮打中致李某某倒地,杨某某等人围住刘某某拳打脚踢进行殴打,致李某某、刘某某两人住平川区人民医院治疗,医院诊断刘某某的伤情为:1.头部外伤;2.肺挫伤;3.右侧第7肋及左侧第8肋肋骨骨折?李某某伤情为:1.头部外伤;2.颈部外伤;3.颈椎间盘突出;4.脊髓软化。经甘肃三维司法鉴定所和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先后鉴定:刘某某的伤情被评定为轻伤二级;经靖远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头皮血肿及面部挫伤均评定为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靖远县公安局认定刘某某的伤情是杨某某殴打所致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靖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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