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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溆检刑事刑不诉〔2020〕9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77********,汉族,中专文化,职工,湖南省溆浦县人,住溆浦县**镇**街**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9月18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溆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11月1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溆浦县卢峰镇时光里餐厅一楼唱歌时,因点歌与覃某某发生争吵,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朝覃某某脸部打了一拳将覃某某打伤。经法医鉴定:覃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2020年8月11日,杨某某赔偿覃某某106000元,取得了覃某某谅解。

2020年9月18日,杨某某到溆浦县公安局西湖派出所投案。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系初犯、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溆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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